曹東
   大法官合影,後排左一為詹姆斯大法官。
  2000年12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佈布什當選美國總統。很多人為之驚訝,美國公眾為什麼會選擇法院來解決選舉中產生的爭議性問題,而這些爭議本由州或聯邦的立法機構來解決,因為人民“選出”的總統要比法官“決定”總統更符合游戲規則,至少很多學者這樣認為。而且,更讓人疑惑和不解的是,作為敗訴方戈爾和他的選舉團隊,在判決作出後即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服從和支持最高法院判決,戈爾的首席律師更是強調:“大法官們的決定是最終的。”對戈爾而言,選擇服從,就是選擇永遠地與總統職位失之交臂,代價可想而知。
  為什麼是大法官說了算?我相信,這不是某一個人的疑問。
  當然,最好的解釋,也是從理論上能夠自圓其說的理由,無疑首推所謂的司法至上理論。持該理論者認為,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的最終解釋者,任何機構、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最高法院判決,即使法院有時會犯錯誤,甚至是很嚴重的錯誤。沃倫法院也曾在判決中強調,司法至上是“我國憲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特征”,因為在美國政治建構中,只有最高法院是一個反多數的機構,樹立最高法院絕對權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政治上的少數派。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曾用諷刺地口吻說:“我們說了算不是因為我們不犯錯誤,我們不犯錯誤是因為我們說了算。”
  可問題是,儘管司法至上理論可以輕鬆地得出大法官說了算的結論——我們姑且不論,司法至上理論的根基是否扎實,事實上,西方學者對這一理論的批判從來沒有停止過——但這並不能解釋最高法院的判決為什麼能夠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一,大法官說了算;其二,人民的服從與信任,二者缺一不可。服從與信任是判決得以執行的前提,判決如果得不到執行,大法官即使說了算,也只是一紙空文。而且,前者屬於理論,後者需要實踐,或者說歷史選擇。對於大法官的意見,即法院判決,人民為什麼必須服從,除具有理論支持外(這是前提,也可以理解為強制),歷史、傳統、文化甚至習慣同樣重要,後者促成人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信任。
  因此,大法官之所以能夠說了算,很重要的一點,是得益於人民已經養成服從判決的習慣。當然,這種習慣是建立在長期信任和尊重基礎之上,而不是簡單、機械甚至愚昧的盲從。
  現任大法官佈雷耶在《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一書中這樣描述:“民眾已形成一種習慣,哪怕內心極不認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今天,尊重法院的判決,已經和日常呼吸一樣,成為一種生活常態。”習慣成自然,用在這裡恰到好處。不過,既然是習慣,尤其是好的習慣,不可能、事實上也不會是一蹴而就;信任的獲得也絕非理所當然或者輕而易舉。其實,在最高法院成長歷程中,判決並不是沒有受到挑戰,也不是沒有遭到人民的抵制,而且不止一次;只是每次都能化解並轉危為安,從不信任到懷疑,到最終贏得普遍的信任和尊重。
  歷史回到1954年,在最高法院歷史上,這一年註定要被一再提起。5月17日,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在最高法院塵埃落定,首席大法官沃倫代表九名大法官宣讀法院全體一致意見,推翻存在長達半個多世紀,即在1894年普萊西案中確立的“隔離但平等原則”,宣佈在公立學校中實行種族隔離違反聯邦憲法。
  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在給沃倫的便條中寫道:“這一天將青史留名。”霍維茨更是贊譽布朗案“確定了沃倫法院的主旋律”。可即便如此——全體一致意見,符合歷史潮流,多數美國人會支持等等——判決在一些地方仍然受到抵制,特別是在種族主義根深蒂固的南方各州,甚至引起衝突。比如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州長曾動用國民警衛隊阻止9名黑人學生入學。為維護最高法院對憲法解釋的最高權威,艾森豪威爾總統下令101空降師護送9名黑人學生入學,布朗案的判決才最終得以執行。試想,如果沒有行政分支的強力支持和保障,大法官即使說了,也未必能算;如果一次不算,就會有第二次不算,長此以往,權威和信任就不復存在。當然,經過近兩百年的發展,大法官們已樹立讓判決得以執行的足夠自信。
  但歷史再向前回溯一個半世紀,最高法院的自信可就差了許多。
  再次以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為例。給我的第一印象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憑藉高超的司法技藝,通過該案在美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不過,這是用現在的視角和思維方式去解讀或分析馬伯里案,因為結果已經告訴我們是這樣,而不是那樣。但在當時,馬歇爾一定不會想、至少不奢望該案的判決會產生如此重大影響;相反,他是在極力迴避最高法院有可能面臨“說了有可能不算”的尷尬,想要“面子”,還不想“活受罪”。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在三大政府機構中,尚屬弱勢部門,缺乏保障機制,面臨“執行難”問題,不掌握槍桿子,也不控制錢袋子。
  如果不細讀這段歷史,想當然地從現在角度去看待歷史,我們就不會理解,至少不會真正理解,馬歇爾為什麼不直接判決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這合法,也合理,還直接,更容易理解——而是欲言又止,繞來繞去,一方面認定馬伯里合法權益的確受到侵犯,而另一方面又極力證明,聯邦最高法院對該案沒有初始管轄權,並置馬伯里訴求不顧,轉而判決《1789年司法條例》與憲法抵觸而無效。如果放在現在,這無疑是一個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判決,但經歷史檢驗,又註定成為經典,成為里程碑。原因只有一個:馬歇爾清晰地認識到,如果直接宣佈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傑斐遜總統一定會置最高法院判決不理,法院的顏面就會落地;這樣做,目的是極力迴避與行政分支的衝突,避免“說了不算”和“執行難”的困境。
  為什麼大法官說了算?我們往往只看到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與至高無上的憲法解釋權,而忽略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尊重,以及信任與尊重的養成過程。恰恰是後者,借鑒的作用更大。不同國家,法院承擔使命不一樣,比如司法審查權在很多國家並不多見;但對法院判決的尊重與信任,所有法治國家,都應該一樣。  (原標題:為什麼大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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