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深入推進教育部及中央部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加快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劃》日前公澎湖民宿佈。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招生辦)等6所第一批申請高校章程的核准與發佈工作。《計劃》自2013年9月起實施,2015年底完成。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門所屬的114所高等學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相關報道見A17版)
  制訂大學莊臣章程,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大學章程通常被認為是“大學憲章”,是大學依法治校的最高法律文本。雖然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設立學校需提供辦學章程,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大學並無章程,也由此導致大學依法自主辦學缺乏依據。制訂章程可以改變學校辦學無章可循的局面,而《計劃》可加速高校制訂章程的進程。
  要讓章程真正成為“大學憲章”,還需要註意兩方面問題。其一,如何讓大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章程的制訂、核准、發佈,是由學校組織制訂、主管教育部門負責核准、發佈的融資,從本質上說,章程只是行政規章,這樣的章程制訂,從制訂效率來說,是比較快的——這也是《計劃》可以要求3年內100多所高校都完成章程的原因,但卻可能使章程的制訂存在不完備之處。
  首先,章程應清楚界定政府和學校的關係。我國大學辦學缺乏自主權,最近公佈的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到推進管評辦分離的改革。如果大學沒有辦學自主權,依章程自主辦學就無從談起。從已經發佈的6所高校章程看,章程制訂者都想明確學校擁有的辦學自主權,也希望通過教育部門的審核來“確認”這些自主權,但是,相關的表述基本是“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這樣的規定難有現實的約束吳哥窟力。如果有關機構干涉學校的自主權,學校怎麼辦?
  要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讓章程成為各社會機構、教育部門和學校都必須遵守的大學憲章,大學章程的制訂有必要提交給全國人大(對於國家舉辦的大學)和地方人大(對於地方舉辦的大學)進行討論、審議。這樣通過的大學章程,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另外,即便在校內,按照目前的大學章程,恐也難改變行政治校的基本格局。以學術委員會為例,輿論普遍認為,章程的一大“亮點”是提到設立學術委員會。可是,對於學術委員會成為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卻沒有具體的條文加以支撐,章程明確的學術委員會職責基本是“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那麼,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行政部門不採納怎麼辦?為何不明確學術委員會獨立運行,是最高學術權力機構,行政必須執行學術委員支票貼現會的學術決策呢?
  其次,如何讓大學章程得以確實落實?我國教育規章的一大問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包括三年前制訂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所提到的教育改革,到現在落實者了了。比如推行高考改革,三年前的綱要就提到了推行考試招生相對分離,可三年之後,具體的高考改革方案一直沒有出台,這次三中全會的決定又重申這一改革。再以高校信息公開為例,2010年9月,我國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要求高校公開包括財務信息在內的辦學信息,但迄今為止,依法公佈學校辦學信息的高校只是個別,而對未公佈信息的學校,卻沒有任何問責。
  客觀而言,相對於沒有大學章程來說,大學制訂併發布章程,已有進步,能把所有章程的內容去執行,也對辦學有促進,比如,人民大學章程中提出,“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然而,如果規定“一般”不執行呢?
  早於1999年實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確了大學擁有7項辦學自主權,也明確大學必須有章程,但直到今天大學才開始補訂章程,所有學校都沒有擁有法律規定的自主權,這充分說明依法治教極不樂觀。根源是,《高等教育法》這部法律連“法律責任”一章也沒有,這意味著如果不執行這部法律,也根本沒有問責。現今的大學章程也存在這一問題,也沒有問責條款。如果制訂了章程,有人卻根本不當回事,就像沒有制訂一樣,無疑是很糟糕的事。如果章程成為擺設,不真正賦予教師、學生參與學校辦學、管理、監督、評價的權利,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也就只是口號了。這是必須警惕的。
  熊丙奇(上海教師)  (原標題:高校章程如何才能成為“大學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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